關于幕墻玻璃及鋁材價的材料調差計價爭議案例
某地上橋體鋼結構工程,資金來源為政府投資,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2020年4月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 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
一、爭議事項
合同約定可調整工程造價的建筑材料范圍為結構用鋼材、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受疫情和市場波動影響,幕墻玻璃及鋁材價格發生大幅漲價,發承包雙方對幕墻玻璃及鋁材調整價差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合同已明確材料調差范圍,應按合同條款執行,幕墻材料不在調差范圍,故不予調差。
承包人認為,幕墻材料的漲價幅度已嚴重超出正常的市場風險范圍,超過施工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符合粵建市函〔2018〕2058號文中關于材料調差的規定,應對幕墻材料按市場價進行調差。
三、我站觀點
合同約定可調整工程造價的建筑材料范圍不包括幕墻玻璃及鋁材,按照本工程合同價格形式及條款,幕墻玻璃及鋁材價差應不予調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間,受多種因素影響,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異常,材料價格出現不同程度上漲,如鋁材、玻璃等材料價格波動導致損失過大的,受損一方可以索賠方式提出訴求。
(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2023〕158號文。如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