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采用“信息價”的計價爭議案例
某工業園區配套道路工程,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與設計公司組成的聯合體負責承建。2022年3月簽訂的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綜合單價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組價確定, 目前處于施工圖預算審核階段。
一、爭議事項
本工程總承包合同專用條款第25.2.4.2.(5)條約定,施工圖預算編制中的主要材料(設備)價格,按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日期對應當期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信息價”中列明且規格型號一致的,采用“信息價”。現發承包雙方就MPP管、柔性離心球墨承插鑄鐵給水管、污水管材料是否采用“信息價”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MPP管、柔性離心球墨承插鑄鐵給水管、污水管材料的本市“信息價”對比周邊城市或其它行業信息價及市場詢價偏離,此部分材料價格不應采用本市“信息價”。
承包人認為,本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主要材料價格采用“信息價”的條件,故預算編制時凡符合合同約定范圍的材料價格應采用本市“信息價”。
三、我站觀點
施工圖預算編制中的MPP管、柔性離心球墨承插鑄鐵給水管、污水管材料與“信息價”列明規格型號一致,應依據合同專用條款第25.2.4.2.(7)條約定,采用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日期對應當期“信息價”。
(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2023〕156號文。如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