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工程,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發包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工程采用定額計價方式,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
一、爭議事項
本工程部分建設物高度超過20m,陽臺欄板等部位外墻與結構外墻不在同一垂直面,雙方就外墻抹灰厚度增加的計價產生爭議。
二、雙方觀點
發包人認為,外墻抹灰厚度增加計價需要同時滿足垂直方向與水平方向皆連續;陽臺欄板等部位外墻與結構外墻雖然抹灰厚度一致,但只水平方向連續,垂直方向不連續,所以不應計抹灰厚度增加。
承包人認為,因陽臺欄板等部位外墻與相連的垂直方向連續的結構外墻處于同一水平面且抹灰厚度一致,故應計算抹灰厚度增加。
三、我站觀點
根據來函附圖,陽臺欄板等部位外墻與垂直方向連續的結構外墻處于同一施工面,應按定額規定計算抹灰厚度增加,即垂直方向不連續的非結構外墻面與垂直方向連續的結構外墻面處于同一水平施工面時,抹灰厚度應根據結構外墻面確定。
(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2023〕139號文。如有不同觀點,歡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