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馬鞍島環島路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粵標定復函〔2023〕123號
中山翠亨新區湘建環島路項目建設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馬鞍島環島路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本工程為PPP項目,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區,中山翠亨投資有限公司為政府出資代表,中山翠亨新區工程管理中心為代表政府的實施機構。中山翠亨新區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湖南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建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中標的社會資本方,并與政府出資代表、中標的社會資本方簽訂《PPP項目協議》,政府出資代表與中標的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組建中山翠亨新區湘建環島路項目建設有限公司。發包人中山翠亨新區湘建環島路項目建設有限公司與承包人湖南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顯示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工程建安費以財政部門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下浮6%結算,施工圖預算執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目前處于施工圖預算編制階段。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本工程排水工程基坑支護采用拉森鋼板樁加內支撐結構,發承包雙方在遇到Ⅱ級鋼筋混凝土雨水管(混凝土基礎)與球墨鑄鐵排水管(碎石基礎)同槽施工時,對工程量清單單價組價時套用打拔拉森鋼板樁定額子目產生計價爭議。發包人認為,靠近Ⅱ級鋼筋混凝土雨水管(混凝土基礎)一邊的拉森鋼板樁應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鋼板樁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管道基礎支護”定額子目,靠近球墨鑄鐵排水管(碎石基礎)一邊的拉森鋼板樁應套D1-3-17 “管、基坑打拔拉森鋼板樁 砂、碎石、石屑及散料天然基礎基礎支護”定額子目。承包人認為,同槽施工中的打拔拉森鋼板樁均應套用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鋼板樁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管道基礎支護”定額子目。我站認為,《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D1-3-18與D1-3-17管、基坑打拔拉森鋼板樁定額子目的差異在于兩者的管道基礎結構形式不同,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管道基礎的拉森鋼板樁支護相較支護砂、碎石、石屑及散料天然基礎需要更長的使用時間,則人工費及拉森鋼板樁攤銷的消耗量更多。但根據本項目的設計及經審批的施工方案,拉森鋼板樁須在基坑全部回填后才能拆除,即同槽施工的各類型基礎使用的拉森鋼板樁支護時間應以最長時間為施工時間。因此,本工程同槽施工的拉森鋼板樁應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鋼板樁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管道基礎支護”定額子目。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