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汕路西閘至埔邊段綜合改造工程
(第一標段)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粵標定復函〔2023〕72號
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海汕路西閘至埔邊段綜合改造工程(第一標段)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2019年3月2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資金來源為財政投資,發包人汕尾市公路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由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目前處于竣工結算階段。現對來函涉及的工程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變更新增真空堆載聯合預壓的計價爭議
本工程招標文件約定真空堆載聯合預壓試驗段道路工程費用為可不競爭費用,要求投標人按招標人提供的綜合單價及總造價列入投標總價,但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變更,擴大了真空堆載聯合預壓范圍,發承包雙方對新增部分真空堆載聯合預壓的計價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原合同清單中有真空堆載預壓的綜合單價,且變更新增的真空堆載預壓做法與合同清單中試驗段的真空堆載預壓項目特征描述一致,新增的真空堆載預壓應按合同清單中的綜合單價計算,不應重新確定綜合單價。承包人認為,試驗段道路工程費用及綜合單價并非承包人的投標報價,試驗段的真空堆載預壓為建設單位在招標前定價及組織實施。新增真空堆載預壓軟基處理段為設計變更,變更增加的施工段軟基處理深度比試驗段的軟基處理深度大,排水板數量遠大于試驗段,試驗段的監測由建設單位單獨組織實施,變更增加段的監測均由承包人實施,設計要求及組織實施均與試驗段不一致,原合同價中的綜合單價不適用于新增真空堆載預壓,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新增單價確定方式確定綜合單價。
我站認為,合同清單內試驗道路工程費用中真空堆載預壓清單綜合單價由招標人提供并約定不予競爭,且非承包人自主報價,僅適用于試驗段工程范圍。設計變更新增的真空堆載預壓軟基處理工程應依據合同變更條款重新確定綜合單價。
二、關于交通干擾施工增加費的計價爭議
本工程交通疏導方案為保證雙向四車道全線通行,發承包雙方對是否應以工程整體為基礎計取交通干擾施工增加費,以及變更增加的臨時交通疏解道路等工程是否應計取交通干擾施工增加費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10》規定,交通干擾施工增加費是指在行人車輛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發生的施工降效費用,按市政道路上施工項目人工費的10%計算(在小區和交通全封閉的道路施工時不能計算)。按照審批通過的交通疏解方案,本項目已計算施工圍擋、隔離圍擋等施工措施費。地下管道和道路結構層(瀝青除外)均在交通全封閉的情況下完成,施工中不存在交通干擾工程施工增加費,只有路面瀝青層受行人車輛通行的影響。對于本工程交通干擾施工增加費只計取路口段路面結構層及全路段路面瀝青層部分,其他不予計取。承包認為,招標控制價中交通工程施工增加干擾費沒有計列造價,屬于招標控制價缺失。且本工程為邊通車邊施工項目,且日均車流量超過4萬車次,老路部分也需要進行建設施工,不具備現場全封閉施工條件,因拆遷進度滯后增加了陶河路口交通疏解改道和拆除工程,交通干擾施工增加費應按工程整體計取。
我站認為,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已單獨開列交通干擾工程施工增加費清單。根據交通疏解方案,設置圍擋進行封閉施工的工程不應計取交通干擾工程施工增加費,部分路口等存在不能封閉情形的應計取交通干擾工程施工增加費。陶河路口改道和2020年春節前臨時水穩道路工程,根據實際發生情況及相關變更審批資料,應按變更進行計價。
三、關于石粉渣、中砂的材料價差調整的計價爭議
本工程合同約定市場價格波動可調整合同價格,可調整的范圍包括碎石、砂、石屑等,承包人承擔的市場價格風險為5%。發承包雙方對石粉渣和中砂是否應調整價差以及價差調整的基數確定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根據項目中粗砂使用部位綜合考慮,按173.44元/立方米計算。承包認為,中砂的材料調差基數應為173.44元/立方米,石粉渣的材料調差基數應為85元/立方米,應按照合同約定以施工期間發布的信息價作為對比對上述兩種材料的價差進行調整。
我站認為,合同明確市場價格波動可調整的范圍包括水泥、鋼筋、瀝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碎石、砂、石屑、花崗巖石材、給排水管材。本工程設計要求石粉渣主要用于回填,石粉渣與碎石、石屑為同類材料,從合同簽訂時雙方真實的意思分析,石粉渣屬于可調整材料范圍。材料調整基數應按合同約定以招標控制價中的材料單價為基礎對比施工期間發布的信息價進行計算。
四、關于X129跨線橋預制梁C50混凝土材料調差的計價爭議
本工程公布的招標控制價中,X129跨線橋預制梁C50混凝土材料單價為零,發承包雙方在確定材料價差調整時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投標時的主材單價為零,應視為投標的不平衡報價,材料價的調差應為基準價與相應施工期的材料信息價對比,漲跌幅度超過5%的方予調整。承包人認為,合同約定材料調差的基數為財政審核預算采用的材料單價,且招標文件明確材料調差的基數為財政審核預算采用單價,且最高投標限價中該綜合單價顯示主材價格為零,本工程為“雙限價”招標,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報價中清單綜合單價不得高于公布綜合單價的5%,故投標時不存在不平衡報價。X129跨線橋預制梁C50混凝土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以0為基數對C50混凝土進行材料價差的調整。
我站認為,根據合同材料價差調整條款,材料調差的基數為招標控制價中采用的材料單價,計算預制梁C50混凝土價差時應以最高投標限價中預制梁C50混凝土所采用的材料單價作為基數進行調差。
五、關于人工費調差基數確定的計價爭議
本工程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報價依據汕建價發〔2018〕2號文,公布的招標控制價也依據該文按88元/工日進行編制,發承包雙方就人工費調差基數產生爭議。發包人認為,本工程投標截止時間為2019年2月2日,可推算基準日期為2019年1月5日,截止當日最新發布的關于人工工資單價的文號為汕建發〔2018〕17號,其中規定一般計稅的人工單價為91元/工日,故人工費調差的基準價應為91元/工日。承包人認為,投標時雖然已發布汕建價發〔2018〕17號文件,但招標文件第13.8.2條投標報價編制依據中規定了投標人應按照汕建價發〔2018〕2號文編制人工工日單價,其中規定的一般計稅的人工單價為88元/工日,同時招標時提供的招標控制價所采用的人工費也為88元/工日,故應以人工費88元/工日為基數進行人工費用的調差。
我站認為,汕建價發〔2018〕17號文件于2018年12月27日發布,招標文件發布時間為2019年1月,發包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已知曉人工工日單價已調整為91元/工日,但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執行汕建價發〔2018〕2號文按88元/工日計價,且本工程為“雙限價”招標,招標控制價的人工費單價也采用88元/工日計價,故本工程人工費調差的基準價應按88元/工日確定。
專此函復。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3年6月15日